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2號聲請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新燁國際有│第一商業│││││001│限公司│銀行建國│106年1月8日│1,200,000元│0000000│││吳建忠│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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