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1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矯臺發
陳茗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1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11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737號、110年度偵字第42057號、110年度偵字第420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矯臺發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茗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矯臺發於民國109年7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FACETIME暱稱「寶」之成年人(下稱「寶」)及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矯臺發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70號判決確定在案),陳茗耀則於109年底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碩 」(下稱「阿碩」)、「 阿瑞 」(下稱「阿瑞」)等成年人及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把風工作(所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262號、第3592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緣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14時許,先後假冒高雄長庚醫院客服人員、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雄市警察局刑警王科長、臺北地方法院(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敏昌 ,撥打電話予 何育真 ,佯稱其玉山銀行帳戶涉及龍華集團詐騙案,帳戶亦生問題,且因帳戶涉嫌詐欺案件須將帳戶內之款項交金管處監管,並表示將派員前往其住處收取存摺及提款卡云云,致何育真陷於錯誤而應允。詎矯臺發即與「寶」、 袁勝軍胡宇翔沈文翔 (以上三人另案審理中)、 邱文麒 (另案偵辦)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陳茗耀則與 潘冠樺 (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1號審理)、「阿碩」、「阿瑞」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各為下列行為:
㈠於110年4月12日邱文麒接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通知後,即指示
袁勝軍指派並監督沈文翔,前往何育真住處(地址詳卷)向何育真收取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得手後隨即持上開提款卡領取部分款項後,由「寶」於110年4月14日通知矯臺發,前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停車場旁之變電箱拿取何育真上開遭詐騙之中華郵政、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帳戶內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扣除其應得之報酬(提領金額1.5%)7,500元後,依指示將剩餘款項放置於上開變電箱。
㈡於110年3月30日陳茗耀接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通知,即與潘冠
樺共同搭乘計程車前往何育真住處,由陳茗耀指揮潘冠樺向何育真收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得手後隨即搭乘計程車離去,陳茗耀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帳戶之款項,共計提領180萬8,000元。
理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矯臺發(下均逕稱人名)、陳茗耀對於上開客觀犯罪事實,均已於偵、審中所是認,核與何育真於警詢所為指訴相符,復有潘冠樺於警詢、偵查、原審所為供述可稽,並有渣打銀行存摺、支存對帳單、中華郵政交易明細、ATM攝影機翻拍畫面、提領一覽表(矯臺發部分)、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款存摺歷史交易查詢、內政部警政署110年5月13日刑紋字第1100049342號鑑定書、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ATM攝影機翻拍畫面、偵查報告、提領一覽表(陳茗耀部分)可稽,是矯臺發、陳茗耀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法律之適用:㈠核矯臺發、陳茗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㈡矯臺發與「寶」、袁勝軍、胡宇翔、沈文翔、邱文麒及其等
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陳茗耀與潘冠樺、「阿碩」、「
阿瑞」及其等所屬詐集團成年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成立共同正犯。
㈢矯臺發就附表一所示之提領行為,陳茗耀就附表二所示之提
領行為,應認其行為係以相同、密接之方式實施,且被害人均屬同一,上開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行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各屬接續犯,而分別為包括之一罪。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判決就矯臺發、陳茗耀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所定「不得或不宜者」,依據立法理由例示所示,一部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案件(含一部事實,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均不得或不宜為簡式審判(本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意見參照)。原審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卻就矯臺發、陳茗耀涉犯洗錢罪嫌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主張矯臺發、陳茗耀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造成何育真損害甚鉅,而指摘原審量刑過輕,核屬對於原審判決詳盡之量刑斟酌說明,空泛提起上訴,固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科刑、沒收之審酌:㈠爰審酌矯臺發、陳茗耀本件參與詐欺集團所為,破壞社會法
律秩序甚鉅,雖始終坦承犯行,已具悔意,但並未能與何育真達成和解或為任何賠償,暨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擔任之犯罪角色及參與程度、所獲利益、何育真所受財產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㈡矯臺發本案擔任車手獲得新臺幣(下同)7,500元報酬【計算
式:50萬元×1.5%=7,500元】(偵字第42058卷第18頁、第71頁),另陳茗耀本案擔任車手獲得36,160元【計算式:180萬8,000元×2%=36,160元】(偵字第28737卷二第34頁,原審卷第150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公訴意旨另以矯臺發、陳茗耀提領何育真遭詐騙帳戶內款項之行為尚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云云,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依同法第2條之規定,應以行為人有為逃避或妨礙所犯特定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及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本件矯臺發、陳茗耀分別持何育真上開遭詐騙之帳戶提款卡提領何育真帳戶內之存款,其等提領款項之行為係為獲取犯罪所得之手段,而屬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與因受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持有之人頭金融帳戶(即詐欺取財行為完成之後),再由車手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之行為態樣,尚屬有別,則矯臺發
、陳茗耀提領何育真帳戶內之存款之行為,在主、客觀上均難認有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意思,自不能論以該罪,惟因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陳茗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東祐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瀅提起上訴,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附表一:
何育真帳號遭提領一覽表(矯臺發)編號提領日期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台幣/元)ATM所屬金融機構機台設置機構提領地點提領使用之提款卡帳戶1110/04/1400:43:0760,000中華郵政中壢環北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2110/04/1400:43:5260,000中華郵政中壢環北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3110/04/1400:44:4030,000中華郵政中壢環北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4110/04/1400:47:2060,000渣打銀行渣打銀行環北分行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5110/04/1400:48:2160,000渣打銀行渣打銀行環北分行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6110/04/1400:49:2160,000渣打銀行渣打銀行環北分行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7110/04/1400:50:0620,000渣打銀行渣打銀行環北分行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8110/04/1501:29:5460,000中華郵政中壢頂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9110/04/1501:30:3560,000中華郵政中壢頂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0110/04/1501:31:1630,000中華郵政中壢頂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提領總額500,000附表二:
何育真帳號遭提領一覽表(陳茗耀)編號提領日期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台幣:元)ATM所屬金融機構提領地點提領使用之提款卡帳戶機台設置機構地址發行金融機構金融帳戶1110/03/3112:30:3920,000中國信託統一國和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2110/03/3112:31:3020,000中國信託統一國和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3110/03/3112:32:2120,000中國信託統一國和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4110/03/3112:33:1720,000中國信託統一國和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5110/03/3112:36:4820,000中華郵政板橋國慶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6110/03/3112:37:3520,000中華郵政板橋國慶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7110/03/3112:40:1120,000中國信託統一國慶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8110/03/3112:41:0710,000中國信託統一國慶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9110/04/0208:09:01100,000國泰世華全家超商-板橋川府店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10110/04/0208:10:14100,000國泰世華全家超商-板橋川府店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11110/04/0209:48:0060,000臺灣銀行臺灣銀行板新分行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2110/04/0209:49:0260,000臺灣銀行臺灣銀行板新分行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3110/04/0210:09:0020,000高雄銀行高雄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4110/04/0210:09:4510,000高雄銀行高雄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5110/04/0308:08:41100,000國泰世華全家超商-板橋板川店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16110/04/0308:09:53100,000國泰世華全家超商-板橋板川店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17110/04/0308:18:2120,000台新銀行OK-板橋四川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8110/04/0308:19:1120,000台新銀行OK-板橋四川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19110/04/0308:19:5720,000台新銀行OK-板橋四川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20110/04/0308:20:4720,000台新銀行OK-板橋四川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21110/04/0308:21:3320,000台新銀行OK-板橋四川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22110/04/0308:22:1720,000台新銀行OK-板橋四川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23110/04/0308:23:0720,000台新銀行OK-板橋四川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24110/04/0308:23:5810,000台新銀行OK-板橋四川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25110/04/0510:24:2860,000臺灣銀行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26110/04/0510:25:2460,000臺灣銀行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27110/04/0510:26:1630,000臺灣銀行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28110/04/0510:33:31100,000國泰世華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29110/04/0510:34:39100,000國泰世華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30110/04/0608:20:5460,000臺灣銀行臺灣銀行華江分行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31110/04/0608:21:4160,000臺灣銀行臺灣銀行華江分行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32110/04/0608:22:2430,000臺灣銀行臺灣銀行華江分行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33110/04/0608:45:08100,000國泰世華全家超商-板橋信義店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34110/04/0608:46:11100,000國泰世華全家超商-板橋信義店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35110/04/0908:52:1358,000臺灣銀行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36110/04/0909:00:03100,000國泰世華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37110/04/0909:01:19100,000國泰世華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提領總額(單位:元)1,808,000*以下空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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