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3號聲請人 郭瑞霖 (年籍及住所均詳卷)聲請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等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計算式:
(聲請人A女部分:相對人 曾建明 應給付800,000元+相對人賴宥渮應給付700,000元)+聲請人郭瑞霖部分:相對人曾建明、賴宥渮應連帶給付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