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吳陳招治 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應刈除之越界枝葉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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