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4號聲請人 游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向二手車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轎式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轎式自小客車之價格各為何?是否即貸款總額新臺幣1,070,000元(計算式:590,000元+480,000元)?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