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李孟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71,018元【計算式:(新政段172地號土地面積17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22,4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9)+(新政段184地號土地面積59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22,4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9)+中正路192巷9號建物課稅現值15,466元+(光復段1811地號土地面積240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56,43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9)+宮後街17號建物課稅現值78,600元+(三民段369地號土地面積226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36,85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663/62847)+(三民段386地號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57,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663/62847)+斗苑路一段153號建物課稅現值22,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建物標示及他項權利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