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簡易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易字第81號原告 林振行 被告 鍾佳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管靜怡
法官林政佑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