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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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救字第1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88號聲請人 林慧貞南投草屯郵政121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臺東縣政府及都蘭國小間其他請求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訴訟事件如已審結,當事人始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實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合先說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監察院、臺東縣政府及都蘭國小間其他請求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於同年月6日始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此有蓋於本院訴訟文書專用信箱收受電傳訴訟文書之收到時間收狀章日戳附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吳坤芳法官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許婉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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