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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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8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義軒 選任辯護人 池美佳 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8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義軒所犯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義軒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前揭規定,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此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另被告所犯其他之罪,由本院送第三審上訴,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黃國永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