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7年度催字第2958號聲請人 陳鍾鑫 (即 呂守義 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俊吉 (即呂守義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靜惠 (即呂守義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靜宜 (即呂守義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讚育 (即呂守義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讚生 (即呂守義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純純 (即呂守義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靜美 (即呂守義之繼承人)前列八人共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催字第29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954│├──┼──────────┼────────┼───┼──┤│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793│├──┼──────────┼────────┼───┼──┤│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902│├──┼──────────┼────────┼───┼──┤│0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79│├──┼──────────┼────────┼───┼──┤│005│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910│├──┼──────────┼────────┼───┼──┤│006│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545│├──┼──────────┼────────┼───┼──┤│007│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8│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673│├──┼──────────┼────────┼───┼──┤│009│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10│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64│├──┼──────────┼────────┼───┼──┤│01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1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64│├──┼──────────┼────────┼───┼──┤│01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1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15│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96│├──┼──────────┼────────┼───┼──┤│016│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17│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18│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96│├──┼──────────┼────────┼───┼──┤│019│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20│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17│├──┼──────────┼────────┼───┼──┤│02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869│├──┼──────────┼────────┼───┼──┤│02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6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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