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76號聲請人 吳隆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粘建豐┌─────────────────────────────────────┐│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秀琴 │板信商業銀│97年2月7日│40,000元│0000000│││││行民族分行│││││├───┼─────┼─────┼──────┼─────┼─────┼──┤│002│張秀琴│板信商業銀│97年3月7日│40,000元│0000000│││││行民族分行│││││├───┼─────┼─────┼──────┼─────┼─────┼──┤│003│張秀琴│板信商業銀│97年4月7日│40,000元│0000000│││││行民族分行│││││├───┼─────┼─────┼──────┼─────┼─────┼──┤│004│張秀琴│板信商業銀│97年5月7日│40,000元│0000000│││││行民族分行│││││├───┼─────┼─────┼──────┼─────┼─────┼──┤│005│張秀琴│板信商業銀│97年6月7日│40,000元│0000000│││││行民族分行│││││├───┼─────┼─────┼──────┼─────┼─────┼──┤│006│張秀琴│板信商業銀│97年7月7日│40,000元│0000000│││││行民族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