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酌定行使親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九七四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酌定親權行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且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聲請費用應為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及郵票新台幣叁拾肆元陸份。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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