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亡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黃清源 代理人 王素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黃福吉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黃福吉(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福吉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清源之子黃福吉因患有羊癲瘋,且精神不穩定,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一日離家失蹤,迄今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四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登報證明各一份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黃清源之子黃福吉患有羊癲瘋,且精神不穩定,於七十五年一月一日離家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黃福吉自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一日失蹤,計至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