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八號
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被告田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信輝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與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