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八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妨害自由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且自訴狀所載之犯罪事實欠缺相關之證據(租賃契約),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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