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建和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建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林建和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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