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二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黎錦福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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