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立杰 被告臺灣迪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第九條及委任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第十一條之記載分別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崔玲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倨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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