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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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丁○○○
丙○○被告乙○○
裕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丁○○○告訴被告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即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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