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1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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