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請人戊○○
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
號聲請人丁○○
號聲請人己○○○聲請人辛○○
3號5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庚○○
5樓前列八人共同
號上列聲請人戊○○等八人因與相對人 王金田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王金田已於97年1月14日死亡,請具狀更正正確之相對人,並請提出王金田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即配偶、法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個順位),如有繼承人已死亡亦須列明併提出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之王金田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情事,如第一順位繼承人有上述情事,請依序查明下次序繼承人有否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情事。
三、請查明王金田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無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並得代位繼承王金田應繼分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有錯誤,應更正相對人。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