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 林淑華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核算後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利用多元化繳費方式由臺灣銀行代收法院規費之手續費10元部分,因該手續費係由代收銀行所收取,非法院所收取之規費,非屬民事訴訟法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相對人於105年12月9日預繳│├────────┼────────┼────────────┤│第一審公示送達費│300元│相對人於106年1月27日預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聲請人林淑華與 林金茂 於││││106年4月21日預繳│├────────┴────────┴────────────┤│訴訟費用合計2,800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中1,300元由相對人預││繳,1,500元由聲請人預繳,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費用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