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慧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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