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549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周立根
債務人 謝瑞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本件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惟債務人林炯丞係設籍於臺南市臺區,此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而債務人謝瑞典查無其為要保人之保險資料,無從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應有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