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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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98號
原 告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