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7號聲請人 吳主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仁興營造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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