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宸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宸睿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
0年度戒毒偵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殘渣袋2個,經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確實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9年6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因該等殘渣袋沾染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各該毒品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其因與所含第一、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一│殘渣袋1個(毛重0.2241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二│殘渣袋1個(毛重0.2269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