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 吳盧純純 代理人 吳貞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石幸子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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