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1號原告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複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沛玲 被告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周燦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6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6,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林宜靜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