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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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鄭泳淋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相 對 人 余明珊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占用系爭土地之墳墓出資興建之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其中有已死亡者,其繼
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全部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到院。並陳
報上開之人若有死亡者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暨檢附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到院。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依補正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