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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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之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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