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30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賴文姍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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