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0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確定判決案號│備註│├──┼────┼────┼─────────┼────────┤│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附表編號1、2所│││防制條例│10月│院95年度上訴字第23│示案件,經本院以│││││號│96年度聲減字第│├──┼────┼────┼─────────┤1944號予以減刑,││2│竊盜│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並定應執行刑為有││││6月│院95年度上易字第│期徒刑7月│││││103號││├──┼────┼────┼─────────┼────────┤│3│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5年度易字第│嗣經減刑為有期徒││││10月│1070號│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