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馮保郎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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