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已由本院98年度自字第6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何慧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