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告戊○○
乙○○丁○○甲○○丙○○兼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0,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