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范仲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2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