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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