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念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念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念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4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易字第78號、105年度花簡字35
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花簡字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乃於105年9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
6年11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17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1029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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