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林俞萱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被告 劉旭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昆南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