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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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羽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15號),業經終結辯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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