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乙○○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而被告甲○○雖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其等二人被訴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丁○○、戊○○、丙○○證述在卷,復有通訊監察譯文、鑑定書等附卷可稽,及扣案之證物為證,是認被告乙○○、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96年5月4日執行羈押,並裁定均自96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