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佩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