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17號
103年度聲字第4445號103年度聲字第468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偉軒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李典穎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3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被告林偉軒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列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
9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林偉軒嗣經本院於103年12月18日當庭諭知准於出具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楊梅市○○路○○巷○弄○號6樓,且於當日即由具保人 孫正國 如數繳納保證金而停止羈押釋放出所,此有該日訊問筆錄及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限制住居書及當庭釋放被告通知書等在卷足參。本院既已當庭准許被告林偉軒具保,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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