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有恩(原名陳武義)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06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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