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審理(97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9號),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係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中華保全公
司)之保全人員,被告在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尊龍公司)擔任司機。
2民國95年12月23日上午9時許,在台北市○○區○○路○○
○號尊龍公司保養廠內,被告因不滿原告向尊龍公司檢舉
其在保養廠內傾倒廢水,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基於公然
侮辱犯意,在尊龍公司員工 唐鴻村陳永昌 等特定多數人
前,接續4次公然以臺語「幹你娘」辱罵原告。
3原告因本件妨害名譽所受的損失為:
A醫藥費新台幣(下同)8000元。
B減少勞動能力損失162000元。
    本事件發生後,大中華保全公司恐事態擴展,造成公司
困擾,自95年12月24日起,原告迄未復職,未支薪,被
告應至少賠償原告6個月的損失162000元(27000×6
=162000)。
C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
4為此,依侵權行為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7萬元,及自
9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抗辯:
1兩造在爭執過程中,被告如果有辱罵原告之處,深感抱歉

2原告請求的金額,與本件侮辱罪部分無關。
3否認原告請求的醫藥費及工作損失,另精神賠償部分金額
過高。
三、本院的判斷:
1、本件原告主張95年12月23日遭被告以台語辱罵「幹你娘」之
事實,經調閱本院97度士簡字第40號妨害名譽案件全卷可知
,證人陳永昌於該刑案偵查中證稱「二人有互罵幹你娘」等
語,而證人唐鴻村於該刑案警詢時供述「..甲○○靠乙○
○很近,並罵乙○○抓爬子,及言詞帶一些髒話」等語,參
之被告於刑案偵查中供稱「我有罵乙○○,罵他是什麼東西
,爭吵中很難免會罵髒話」等語,本院言詞辯論時並表示「
不敢肯定有沒有罵原告三字經」等語,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應可信為真實。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公然辱罵原告,
已如前述,依法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茲審酌原告
請求賠償的金額是否合理如下:
⑴、醫藥費8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遭辱罵到醫院看病,支出醫藥費8千元之事實,
為被告否認,而由原告提出病名為「胸痛、喉嚨痛併呼吸窘
迫、疑似胸部挫傷」之診斷證明書,客觀上難認與本件受辱
罵之事實有必然關係,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信為真。
⑵、減少勞動能力損失162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遭辱罵有6個月無法工作,工作損失162000元之
事實,為被告否認,原告未能舉以實其說,亦無法認為真實

⑶、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部分:
A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B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亦即金額是否相當
,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C本件原告遭被告在於特定多數人前公然侮辱之事實,已如
前述。原告與被告均為國中畢業,原告當時為保全人員,
當時每月收入為2萬7千元,目前為每月2萬8千元,被
告當時為司機,當時每月收入3萬5千元至4萬元,目前
每月為3萬元,爰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兩造因
污水排放問題爭執,被告辱罵原告三字經等情,認原告請
求之非財產上損害,以2萬元為合理。
3、綜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萬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於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
聲請,已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