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25號

原告 孫麗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姓名不詳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後,尚需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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