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2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04號原告甲○○即原告甲○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住同訴訟代理人戊○○
己○被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丙○○主任)住同訴訟代理人丁○○
庚○○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