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侵占等罪,經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F0~T40┌───┬───┬────┬─────┬─────┬─────────────┬─────────────┬───┐│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侵占│減為有期│94年8月間│彰化地檢96│中│96年度上易│96.09.05│彰│96年度上易│96.09.05│彰化地││││徒刑3月│起至同年10│年度偵緝字│高│字第1243號││化│字第1243號││檢96年││││15日│月間止│第1078號│分│││地│││度執字│││││││院│││院│││第5730│││││││││││││號(已│││││││││││││執畢)│├───┼───┼────┼─────┼─────┼─┼─────┼─────┼─┼─────┼─────┼───┤│2│詐欺│減為有期│91.08.28│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06.25│彰│98年度簡字│98.07.29│彰化地││││徒刑3月││年度偵字第│化│第1415號││化│第1415號││檢98年││││││2853號│地│││地│││度執字│││││││院│││院│││第48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