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婉庭
許金墩 劉芳茵 劉林桂花 陳緣秋 陳淑芬 陳林鳳春 詹美霞 張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金額:新台幣、元;面積:平方公尺):
┌─┬────┬────┬──┬────┬─────┬─────┐│編│複丈成果│上訴人│占有│起訴時公│訴訟標的價│應徵第二審││號│圖編號││面積│告現值│額│裁判費│├─┼────┼────┼──┼────┼─────┼─────┤│一│A│劉婉庭│20│192,901│3,858,020│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二│C│許金墩│23│192,901│4,436,723│陸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三│D│劉芳茵│26│192,901│5,015,426│柒萬陸仟零││││││││肆拾柒元│├─┼────┼────┼──┼────┼─────┼─────┤│四│E│劉林桂花│31│192,901│5,979,931│玖萬零叁佰││││││││零叁元│├─┼────┼────┼──┼────┼─────┼─────┤│五│F│陳緣秋│27│192,901│5,208,327│柒萬捌仟捌││││陳淑芬││││佰陸拾捌元│├─┼────┼────┼──┼────┼─────┼─────┤│六│H│張文耀│99│192,901│19,097,199│貳拾柒萬零││││詹美霞││││壹佰貳拾元│└─┴────┴────┴──┴────┴─────┴─────┘